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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服务

医保公告

医疗保险 - 医保患者门诊就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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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保患者门诊就医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或临时就医卡。

2. 根据病情治疗、用药,开药量执行急诊不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行动不便者两周;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的同一类药物,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3. 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时,须由科室主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患者或其家属到医疗保险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如非工作日转院的可到出入院管理处办理。有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保卡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4. 患以下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血液透析特殊治疗时,需由定点医院出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报市、区、县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费用视同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并在指定窗口交费。

5. 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 200元以上的需个人负担8%;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30%。

6. 凡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负担10%。个别药品个人负担50%。

7. 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需患者同意签字方可使用,费用由个人负担。

8. 持社保卡急诊就医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留观与住院只收取一次起付线,留观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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