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 第4期

《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问答

一、哪些单位的人员可以参加北京市的生育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按照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四、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计划生育政策。主要包括四部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费用。

五、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六、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七、产假如何计算?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 (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 (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 (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难产、多胞胎生育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加计算。

(劳资处 李君摘自《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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