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问答
八、如何确定职工是否难产?
生育保险所称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
九、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十、围产期的产前检查费用是否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实行按限额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费用支付;超出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限额标准支付。
十一、生育保险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有界定吗?
生育保险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规定。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生育保险全额纳入支付范围。
十二、异地医院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异地生育女职工,在生育前到医院劳动工资处办理异地生育备案手续,经石景山区社保经(代)办机构批准备案后,异地医院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予以报销,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报销。
(人事处 李君摘自《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