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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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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一)我院医师未经医政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二)邀请会诊医院,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急会诊应事后补填)。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院公章(或医政处专用章)。

(三)我院外出会诊原则上仅限于急会诊,普通性会诊应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由医政处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主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医师外出会诊需由我院或邀请医院派车接送,不得私自驾车前往。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五)我院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六)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七)我院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或转我院治疗。

(八)外出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科室负责人和医政处。

(九)医师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及差旅费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为了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我院医政处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条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管理规定

(一)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上级医院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后,应将患者病情资料及拟邀请专家情况报请医院医政处批准。

(二) 我院邀请会诊时,应向被邀会诊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医院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急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三)受邀医师必须将个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交我院医政处备案。

(四) 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会诊费、差旅费由患者承担。上述规定如有与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相悖的,按《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规行定》执行。

第三条  处罚规定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一律视为非法行医,一切后果自负,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发现违规者,免去行政职务,并扣发当月效益工资。

医院药剂、医技、护理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