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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转诊、转科、转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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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

(一)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二)经社区门诊内会诊仍未能确诊的患者,经常规治疗病情控制不满意的患者以及社区条件下无法继续治疗的患者,均应转到医院有关专科进行诊治。

(三)转诊患者应由经治医师开具转诊单,并进行“转诊登记”。

(四)医院各专业门诊应指定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诊治转诊患者。

(五)转诊患者门诊或住院治疗终结,可以返回社区继续治疗时,会诊医师应填写“转诊回执”,提出下一步治疗意见,转回社区。

(六)社区医师接到“转诊回执”后,根据专科医师的意见继续开展诊疗工作,“转诊回执”放入患者个人健康档案中保存,并在转诊登记中记录。

第二条 医院内转科

患者转科须经转入科会诊同意。转出科写转出记录并带齐有关资料,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当班人员交待有关情况。转入科写转入记录并通知出入院管理处和营养科。

基本医疗保险患者转出前应根据患者付费方式不同如:工伤、单病种、计划生育付费者,转出前将病历送结算处,住院费用分段结算,重新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条 转院

(一)凡在本院诊治确有困难的患者,应按有关规定转院诊疗。遇有特殊情况,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提出,经医政处审批,可转其它医院。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住院中途转院,须经医院科主任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院转诊单,报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由于条件限制,不能抢救的严重外伤和危重患者根据需要值班医师可直接转院,但应注意转院途中的安全,必要时派人护送。

(三)除急诊转院外,转院须经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填写转诊单、科主任签署意见(转指定医院)。除指定的医师外,其他人不得决定转院。

第四条 非本科业务范围内的患者不得办理转院。

第五条 转诊单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第六条  转诊或转科时实施患者评估,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近亲属告知转诊、转科理由以及不适宜的转诊、转科可能导致的后果,获取患者或近亲属的知情同意,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做好相关准备,选择转诊或转科适宜时机。

第七条  落实病情和病历等资料交接制度,保障诊疗的连续性。

第八条 传染病转院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