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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实验性临床医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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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性临床医疗研究行为,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医学伦理学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开展以人体为对象的临床研究、调查和实验,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实验性临床研究、调查和实验的伦理学要求。

(一)必须遵守赫尔辛基宣言(2000年版),用中国有关临床实验研究规范、法规进行。

(二)实验性临床研究、调查和实验开始前需制定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报请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三)若研究方案在临床实验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对研究方案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研究方案需再次报请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如发现涉及实验用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修改并再次报请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再次取得受试者的同意。

(五)临床实验开始前,研究者必须向受试者提供有关临床实验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验性质、实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性、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案以及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让受试者知道他们有权随时退出本研究。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能开始临床实验。知情同意书作为临床实验文档保存备查。

第四条 不良事件的处置与记录为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发生在实验性临床研究期间的任何不良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临床研究者或负责人,并积极妥善处理。如实填写不良事件记录表,记录不良事件发生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采取的措施和转归。严重不良事件应上报医政处、科研处,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必要时医学伦理委员会有权终止该项研究。

第五条 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审核程序,研究者提出,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核,包括审核知情同意书,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必要时上报北京市卫生局科研处、医政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实验性临床医疗实行个案全程追踪管理,包括出院后定期随访。

第七条 科研处不定期对各临床科室开展的实验性临床研究,进行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