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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护理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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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护理人员聘用基本条件:适用于合同和在编护理人员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专业课程,在三级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临床护理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二)临床护理岗位最低学历为护理专业大专,非临床护理岗位最低学历为中专。

(三)非应届护理专业毕业生须持有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较高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质。

(五)身心健康,仪表形象好,沟通能力强。

(六)热爱护理事业。

第二条 在编护理人员聘用条件:

(一)北京市户口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非北京户口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二)在校成绩无不及格,须中等及以上水平;

(三)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成绩优秀;

(四)英语水平:大专学历者三级及以上,本科学历四级及以上,硕士学历六级及以上。

(五)本科及以上学历者须取得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

(六)非北京户口的本科学历护理人员以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生优先;

(七)研究生学历护理人员须具备较强的科研循证能力及论文写作水平。

第三条 合同护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新聘护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档案存放在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

(二)新聘护理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执业注册地点的变更。

(三)护理部负责建立新聘护理人员培训考评档案,指导和监督科室对新聘护理人员实施培训与考评。

(四)新聘护理人员所在科室负责具体业务和行政管理,并分别在试用期内和年度末完成一次聘用人员的综合考评。

第四条 护理人员聘用期限及解聘条件

(一)护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各项考核结果和培训成绩将作为其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二)合同制护理人员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为3-6个月。用人科室在试用期结束前2周按试用期内考评办法完成一次对聘用人员的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护理部,考评合格者按期转正,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合同。在编护理人员详见人事处相关规定。

(三)护理人员在试用期与合同到期前由用人科室结合日常考评情况,按我院《护理人员考评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合格者续订劳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五条 解聘程序

(一)科室提出解聘要求,需提前一个月向聘用人员进行告知,并向护理部、人事处上报书面的解聘申请。

(二)个人提出解聘要求,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科室,并向科室上报书面的解聘申请,由科主任、护士长签名后交到护理部、人事处。

(三)由人事处为解聘人员办理解聘手续。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未注册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也为了提高及加强我院对未注册护士的培养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长负责监督及考核未注册护士的工作。

第三条  护理部及用人科室对未注册护士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及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未注册护士必须在上级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从事护理工作,不得独立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不得独立值班,不得签各种执行单。

第五条  未注册护士书写的护理记录,必须由上级注册护士审阅并签字。

第六条  护理部定期监督检查各科对未注册护士的使用管理,对未认真执行以上规定者,依据《护理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

第七条  两次参加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未通过者取消在院工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