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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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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诊断、治疗遇有困难的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第二条 科间会诊: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签字,填写会诊单,同时准备好各项检查资料。

第三条 会诊医师应由有执业资质的主治医师职称或以上职称的医师担任。其职责为: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会诊后须书写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会诊过程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处理有困难时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协助解决。因病情需要,会诊医师可直接将患者转往本科。

第四条 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第五条 院内重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政处同意并确定会诊日期,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时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医政处派人参加,必要时请院领导参加。

第六条 院外会诊:本院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政处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会诊由申请科科主任主持。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患者去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往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第七条 科内、院内、院外的集体会诊,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史,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要明确提出会诊意见,主持人进行小结,并落实会诊意见。

第八条 会诊医师意见由主管医师负责落实,并在病程记录中体现,主管医师不在,由值班医师负责落实。

第九条  门诊患者科间会诊,可由患者持会诊单到会诊科室就诊;对疑难、复杂病例,申请科室应随同介绍病情。

第十条 申请会诊科室和会诊科室记录会诊时间精确到年、月、日、时和分。

第十一条 重点病种(如急性创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急性颅脑损伤、急性呼吸衰竭、宫外孕大出血等)申请会诊时参见第四条急会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