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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危重患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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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按照各专业诊疗指南/规范确定危重患者。

第二条  危重患者就诊有优先权。

第三条  门诊、急诊、病房应及时接诊危重患者,并重点监护、及时治疗。

第四条  对危重患者应按规定格式填写《病危(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五条  危重患者应作为医生、护士交接班的重点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接班,并进行床头交接班。

第六条  患者解除病重、病危或患者死亡时,应及时通知患者家属。

第七条  危重患者的病历应当即时完成,各级医师查房应根据病情需要随时进行。

第八条  危重患者的病情变化,随时记录在病程上。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1次日常病程记录。

第九条  危重患者的诊疗计划要求主治医师按要求查房后及时签字确认,必要时主任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条  应当根据需要对危重患者的病情进行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主治医师或科主任主持;疑难危重症应当由科室提出申请,医政处组织全院病例讨论或院外会诊。

第十一条  危重患者转科转诊时需由经治医师陪同。

第十二条  危重患者入院时、住院期间、转科、出科及出院时均应有病情评估。

第十三条  危重患者抢救时应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