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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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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防范医疗风险和不良医疗事件的发生,提高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医疗安全,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障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应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首位,把保障医疗安全作为医护工作各环节的重点来落实。

第三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第四条  医院应确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目标,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的标准,确定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

第五条  由医疗质量处负责对医疗基础工作、流程环节质量、终末质量监控与检查,做好医疗质量评估。

第六条 医院及科室在进行医疗质量检查时要有相应记录。

第七条  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

第八条  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渠道。减少投诉,防范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第九条  定期分析统计数据,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第十条  不断总结经验,提出新的整改措施,制定新的管理目标。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疗质量处解释。